2026年4月24日,山東省發改委下發《關于征求<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(修訂稿)>等兩項實施細則意見的函》,部分修訂內容如下。
1、2026年531前并網戶用光伏項目可參與競價,獲得機制電價!
2026年6月1日前,戶用非自然人光伏主體建設完成并經電網企業驗收通過(具體項目以電網企業統計為準),但逆變器通信“一發雙收”功能尚未實現,暫時無法投運的項目,可容缺參加2026年度組織的機制電價競價。
源網荷儲、綠電直連等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的風電、光伏發電,以及一般工商業光伏、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、2026年6月1日(含)以后投產的戶用非自然人光伏,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。
此前,在“魯發改價格[2025]904號”中明確,自2027年起,“戶用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”不再納入機制電價競價范圍。

2、分布式光伏必須滿足“四可”、“三獨立”!
1)四可:分布式項目全容量并網時應滿足可觀、可測、可調、可控條件(以下簡稱“四可”條件),具備在線參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。
2)三獨立:分期(批)并網項目可按期(批)參加機制電價競價,按期(批)確定全容量并網時間。新能源項目競得機制電量后分期(批)并網的,按未全容量并網處置。對于具有多個機制電量、機制電價的同一個場站,若分期(批)分別參與市場交易,其每期(批)發電設備應具備獨立計量、獨立控制、獨立預測等(以下簡稱“三獨立”條件)功能。
投產時未滿足“四可”條件的分布式項目,以及“三獨立”條件的集中式項目,在滿足“四可”、“三獨立”條件當月月底前覆蓋的機制電量自動失效,機制電價執行起始日期不變。
3、機制電價競價分三類
按照光伏、深遠海風電、其他風電等技術類型分別設置機制電量規模,分別組織競價。
此前,山東均按風電、光伏兩類競價,分別出清。

4、不得強制配儲
任何單位不得將配置儲能作為6月1日及以后投產風電、光伏發電核準、并網、上網等的前置條件。
5、委托代理商參與競價要求
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每次競價所代理項目總容量應不高于10萬千瓦(項目個數不作限制)。同一場次中,同一分布式項目只可選擇一家代理商作為其競價代理機構。
原文如下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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