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0日,國務院法制辦全文披露由國家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和環保部起草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(征求意見稿)》,并限時1個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此次意見稿規定,對超標、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,加倍征收環保稅;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,不再征收排污費。
至此,近年被環保、司法等產學界人士持續呼吁的環境稅雛形確定,即將落地,同時亦為關心環保的民眾送了一顆定心丸——企業的排污行為將由此前的繳納排污費升級為繳納環境保護稅,由“費”變“稅”的轉變后,企業再有違法排污行為將涉嫌偷稅漏稅,須付出的違法成本再次提升。
其實,自2007年開始國家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就開始進行環境稅研究,對我國開征環境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證,提出了環境稅收制度設計方案及配套改革措施。從時間周期看,環境稅的提出到制定相比有法學專家提出的“立法十年”理論已屬高效。
經歷這樣漫長的時間,并不完全是因為監管部門針對這項工程的細致鉆研和統制完備,另一要因或者說是更大阻力,是來自于產業界和地方勢力的阻撓。時至今日,仍有這樣的聲音偶現,即環境稅的征收將增加企業經營負擔,拖累實體經濟,并最終將傳導至消費端。確實,這類觀點有事實支撐,但換而言之,目前的環保稅賦增加是對我們過去歷史欠賬的補繳,過慣了逍遙日子的企業現階段性“負擔加重”了,也談不上委屈。
而且,從環境稅的具體細則看,征收范圍、稅率標準都比較謹慎和溫和,反映出時下實體經濟復蘇緩慢、企業稅負偏重的現實背景下,監管層在制定環保稅時沒有“一次到位”,而是留有余地,力求實現提升環境治理工作成效的同時,最大限度的弱化對企業和普通百姓的實質影響。
同時,意見稿在關鍵權責的規定方面也有更深刻考慮,比如環境稅的前身,我國2003年7月既開始實行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》中規定,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。在新的環保稅意見稿中,刪去了這部分內容,換而的是“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、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,在《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》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,并報國務院備案”。至此,地方再想照顧企業、平衡地方經濟而制定相對寬松的排放標準難以為繼,且隨著環保要求的提升,能做的只能是增加考核增項,持續不斷的從嚴考核企業,落實各項工作。
整體看,作為新環保法體系中的重要一環,和整體稅費改革的一部分,環境稅法的落地執行將完善環保領域的法制體系,規范、監督地方環保監管、治理工作,對環保、新能源行業的利好十分明確,對環境治理、改善有望起到立竿見影的效用。此外,考慮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已于2014年12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,預計亦在提速頒布進程中,推行后將繼續完善環境保護領域法律制度。
不過,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分別在2008年中和2009年初執行,頒布的時間不久,但其中部分內容尤其是針對違規企業的處罰規定,在執行中也暴露出由于制度過于“人性化”而出現的力不從心。另諸如《節約能源法》、《礦產資源法》、《森林法》、《草原法》等系涉及環境保護領域的列法律法規,大多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制定頒布,其中內容與現實需求脫節,亟需更新、修正。
可見,迫于追求平衡的壓力,環境稅制定得留有一定余地。但國內環保法治領域的后續配套工作空間廣闊,加之目前的環境污染嚴峻形勢時不待我,監管層處理環保問題時還須鐵腕,以保證若干年后的白云藍天不只在風雨后展現。
至此,近年被環保、司法等產學界人士持續呼吁的環境稅雛形確定,即將落地,同時亦為關心環保的民眾送了一顆定心丸——企業的排污行為將由此前的繳納排污費升級為繳納環境保護稅,由“費”變“稅”的轉變后,企業再有違法排污行為將涉嫌偷稅漏稅,須付出的違法成本再次提升。
其實,自2007年開始國家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就開始進行環境稅研究,對我國開征環境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證,提出了環境稅收制度設計方案及配套改革措施。從時間周期看,環境稅的提出到制定相比有法學專家提出的“立法十年”理論已屬高效。
經歷這樣漫長的時間,并不完全是因為監管部門針對這項工程的細致鉆研和統制完備,另一要因或者說是更大阻力,是來自于產業界和地方勢力的阻撓。時至今日,仍有這樣的聲音偶現,即環境稅的征收將增加企業經營負擔,拖累實體經濟,并最終將傳導至消費端。確實,這類觀點有事實支撐,但換而言之,目前的環保稅賦增加是對我們過去歷史欠賬的補繳,過慣了逍遙日子的企業現階段性“負擔加重”了,也談不上委屈。
而且,從環境稅的具體細則看,征收范圍、稅率標準都比較謹慎和溫和,反映出時下實體經濟復蘇緩慢、企業稅負偏重的現實背景下,監管層在制定環保稅時沒有“一次到位”,而是留有余地,力求實現提升環境治理工作成效的同時,最大限度的弱化對企業和普通百姓的實質影響。
同時,意見稿在關鍵權責的規定方面也有更深刻考慮,比如環境稅的前身,我國2003年7月既開始實行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》中規定,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。在新的環保稅意見稿中,刪去了這部分內容,換而的是“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、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,在《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》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,并報國務院備案”。至此,地方再想照顧企業、平衡地方經濟而制定相對寬松的排放標準難以為繼,且隨著環保要求的提升,能做的只能是增加考核增項,持續不斷的從嚴考核企業,落實各項工作。
整體看,作為新環保法體系中的重要一環,和整體稅費改革的一部分,環境稅法的落地執行將完善環保領域的法制體系,規范、監督地方環保監管、治理工作,對環保、新能源行業的利好十分明確,對環境治理、改善有望起到立竿見影的效用。此外,考慮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已于2014年12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,預計亦在提速頒布進程中,推行后將繼續完善環境保護領域法律制度。
不過,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分別在2008年中和2009年初執行,頒布的時間不久,但其中部分內容尤其是針對違規企業的處罰規定,在執行中也暴露出由于制度過于“人性化”而出現的力不從心。另諸如《節約能源法》、《礦產資源法》、《森林法》、《草原法》等系涉及環境保護領域的列法律法規,大多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制定頒布,其中內容與現實需求脫節,亟需更新、修正。
可見,迫于追求平衡的壓力,環境稅制定得留有一定余地。但國內環保法治領域的后續配套工作空間廣闊,加之目前的環境污染嚴峻形勢時不待我,監管層處理環保問題時還須鐵腕,以保證若干年后的白云藍天不只在風雨后展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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