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8日,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《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《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《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《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。
在《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明確:抽水蓄能電站、新型儲能電站、電網所屬電廠的成本費用,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。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,有效期為10年。
《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明確提出抽水蓄能電站、新型儲能電站、電廠資產,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資產,不得納入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。本辦法自 2026 年1月1日起實施,有效期為10年。兩部制電價的容(需)量電價與電度電價,原則上參考準許成本中折舊費與運行維護費的比例核定。
《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明確了輸電價格的計算方法,區域電網準許收入通過容量電費和電量電費兩種方式回收。容量電費與電量電費比例計算公式為:

電量電費隨區域電網實際交易結算電量收取,由購電方支付。容量電費按照受益付費原則,向區域內各省級電網公司收取。
各省級電網公司向區域電網支付的容量電費,以區域電網對各省級電網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務的程度為基礎,綜合考慮跨區跨省送(受)電量、年最大負荷、省間聯絡線備用率和供電可靠性等因素確定。
《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明確,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和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需要,對以輸送清潔能源電量為主或以聯網功能為主的跨省跨區專項工程,可探索通過兩部制或單一容量制形成輸電價格,加強全過程監管。探索實行輸電權交易,以進一步提升專項工程利用率、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。
公告原文如下:

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
《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
《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
《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
《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
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
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完善價格治理機制的意見》要求,進一步完善輸配電價格監管制度,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對《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》(發改價格規〔2019〕897號)《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》(發改價格規〔2020〕101號)《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》(發改價格規〔2020〕100號)和《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》(發改價格規〔2021〕1455號)進行了修訂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9月8日至10月8日。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。公眾可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(http://www.ndrc.gov.cn)首頁“互動交流”板塊,進入“意見征求”專欄提出意見建議。
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!
附件:1.《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
2.《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
3.《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
4.《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(修訂征求意見稿)》
5. 起草說明
國家發展改革委
2025年9月8日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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