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防止新型儲能項目“圈而不建”,近日山西省能源局下發《關于優化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,計劃對新型儲能項目開展“項目庫管理”,具體如下:
1)項目庫調整頻率
新型儲能項目庫調整原則上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。
電網企業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縣(區)可接入 容量規模、變電站(含企業自建升壓站)的間隔使用及預留情況、 已批復新型儲能項目占用間隔的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等。
2)入庫項目應取得土地文件
新申報入庫項目用地應選址在存量建設用地(土地租賃及涉及土地轉讓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除外)或取得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。
3)并網時間要求及延期
項目入庫后應在6個月內實質性開工,12個月內建成并網。 調整出庫項目重新入庫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并實質性開工,在6個月內建成并網。
庫內項目按期無法建成并網的,項目入統固定資產投資完成不低于50%,可在庫期滿前2個月,提交延期申請。原則上庫內項目僅可延期一次,電化學儲能項目延期不超過6個月;壓縮空氣、液流電池等延期不超過12個月。
庫內項目6個月內未實質性開工或12個月內未建成并網且未申請延期的,項目調整出庫,項目的電網接入相關狀態(包括已取得的接入批復、已受理的接入申請)自動失效和終止,原占用的接入資源予以釋放。
4)項目關鍵信息變更要求
庫內項目申請變更技術路線或容量的,允許同步調整儲能單元類型及容量(時長),不得變更項目總功率。確需變更技術路線的,原則上應在項目庫動態調整期間提出申請。變更材料由市 能源局初審后報省能源局審核,項目入庫時間不重新計算。
文件原文如下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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